第二篇 标准制定
21、制定标准的三原则是指什么?
我国标准制定应遵循的三原则是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和可证实性原则。
22、编写标准的质量要求包括哪些?
编写标准的质量要求包括:
(1)标准的适用性。所编写的标准在发布实施后,应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2)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标准技术内容的水平决定了标准的水平。目前,标准的水平仍以“国际先进”“国际一般”和“国内先进”来评价。在保证标准先进性的同时还要考虑标准的可操作性。
(3)标准编写的格式和方法应具有规范性。可按照GB/T 1.1的要求来编写标准。
23、标准审查的重点有哪些?
标准审查的重点包括:
(1)送审稿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目的和要求;
(2)与有关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一致;
(3)与有关标准是否协调;
(4)送审稿的技术内容是否适应当前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
(5)标准的先进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
24、制定国家标准的常规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制定国家标准的常规程序包括9个阶段,依次为预研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
25、国家标准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国家标准起草阶段即标准起草单位成立起草工作组(WG),并由WG编写完成工作组讨论稿(WD)的过程。起草阶段自技术委员会登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并成立工作组时开始,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编写WD,其开始标志是工作组起草WD,结束标志是工作组完成WD最终稿。WD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落实,由承担任务的工作组负责完成。技术委员会依据工作组申请就是否进入下一标准制定程序做出决定。
26、申报地方标准项目时需提交哪些材料?其申报流程是什么?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时需提交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必要时提交标准草案。
地方标准项目可以通过省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申报。所申报的项目应符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
27、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内容有哪些?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必要时提交地方标准初稿。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2)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3)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4)实施标准的方案。
28、在哪些情况下申报地方标准不予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申报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1)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2)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3)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4)其它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29、起草地方标准时应遵循哪些要求?
(1)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
(2)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意见;
(3)充分考虑技术指标实施的可行性,可以通过一致性试验验证;
(4)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范。
30、地方标准送审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在征求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1)标准审查申请函;
(2)地方标准送审稿;
(3)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汇总表中应当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1、地方标准报批时应递交哪些材料?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材料包括:
(1)地方标准审批表;
(2)地方标准报批稿;
(3)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32、地方标准的复审要求有哪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所制定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1)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
(2)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3)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废止;
(4)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情形。